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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下达:2018年第一批国家政策性粮食移库计划110万吨

2018-07-19 16:44:02来源: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作者: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编辑:xwbj1


  

  关于下达2018年第一批国家政策性粮食移库计划的通知

  国粮发〔2018〕154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各有关铁路局集团公司,农发行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中储粮集团各有关分(子)公司:
  为加强粮食市场调控,缓解主产区新粮收储压力,保障区域粮食市场供应,经研究,现下达2018年第一批国家政策性粮食移库计划,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安排

  本次安排最低收购价粮食跨省移库计划110万吨,全部为2017年产小麦,具体调出和调入分地区计划见附件1;安排最低收购价粮食省内跨县集并计划31.7万吨,其中小麦10.7万吨,稻谷21万吨,具体计划见附件2。调出调入库点由中储粮集团公司确定。

  调出库点应重点安排收储矛盾突出的地区,以确保安全储粮和腾仓的需要。调入库点应优先安排在消费需求大、交通便利的地区,且具备以下条件:在农发行开户;仓储设施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要求,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机械通风设备、检化验设备和人员;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相关设备齐全完善,无消防隐患;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信用等级,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中储粮集团公司及时将具体分库点调出调入计划抄送相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作为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依据。
  二、财政财务及会计处理
  此次政策性粮食移库财政补贴政策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粮食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203号)执行。调出方在会计处理上核减贷款和库存,不作销售;调入方相应增加贷款和库存。按照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此次移库在税务处理上视同销售处理,调出方根据核定的移库数量和金额向调入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贷款处理
  此次国家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发生的铁路、水路等运输费用贷款,由调出方中储粮直属企业向当地农发行统一承贷,经财政部驻相关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后计入调运粮食库存成本。对经审核后未计入粮食库存成本部分,由中储粮直属企业负责偿还贷款本息。如遇特殊情况,调入方确实需要支付铁路运输费用的,中储粮有关直属企业可向当地农发行承贷,并需当地农发行报经总行批准。
  调入方粮食入库后,原调出地粮食占用的贷款(跨省移库粮食含由调出方承贷的铁路、水路等运输费用贷款)划入调入方,由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承贷。具体贷款划转工作,参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集团公司《关于做好中央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贷款划转工作的通知》(农发银发〔2014〕132号)有关规定,由农发行省级分行和中储粮分公司组织执行。
  中储粮集团公司可根据调运地区交通运输实际情况和能力,按照快捷高效、保证安全、费用节约的原则,选择内河、江海等运输方式。与此次调运相关费用全部由农发行贷款解决,经财政专员办审核后计入调运粮食库存成本。
  四、统计处理
  这批国家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的出库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底,省内跨县集并的出库截止时间为2018年底。粮食入库后,调拨双方在国家政策性粮食相关报表中进行统计处理。跨省移库粮食:调出地区在“支出”项作“调往省外”统计,相应核减库存;调入地区在“收入”项作“省外调入”统计,相应增加库存。省内跨县集并粮食:调出方在“支出”项作“调出—省内”统计,相应核减库存;调入方在“收入”项作“调入—省内”统计,相应增加库存。在途粮食由调出地区统计。中储粮集团公司要在每月7日前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上月移库进度情况,具体格式见附件3、4。中储粮相关分公司必须按月将分库点的移库进度情况抄送相关省(区、市)粮食局、农发行分行。
  五、有关要求
  调出地区的中储粮分公司要积极做好此次国家政策性粮食移库的组织安排,确保数量、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对跨省移库粮食,由调出方所在地省级粮食部门及时明确食品安全指标必检项目,由中储粮分公司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保食品安全指标合格后方可安排调出。调入地区的中储粮分公司要做好接运和监管工作,调入库点对不同等级的粮食要尽可能做到分仓储存。通过铁路运输的粮食包装物必须符合原铁道部、原国家粮食局《关于铁路粮食运输严格执行包装标准的通知》(铁运〔2004〕60号)有关规定。各地经济运行调节、铁路等部门和单位要将该批移库的国家政策性粮食作为重点物资,充分发挥粮食调运协调机制作用,加强统筹和协调,掌握计划执行进度,优先配置运力,条件允许地区尽可能组织安排铁路运输和铁水联运,及时解决调运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移库计划按期完成。承担此次调出、调入任务的粮食企业要密切配合,落实责任,积极做好粮食装卸工作。在粮食调运过程中,调出地区农发行分支机构和中储粮分(子)公司及调出企业,要紧密配合,认真核实移库粮食占用的贷款,严格按照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和中储粮集团公司的统一安排,及时组织贷款划转,确保移库粮食库贷挂钩和政策性信贷资金安全。凡是在执行移库计划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和问责。
  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移库工作,是粮食市场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中储粮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移库政策,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安全,切实做好粮食移库各项工作。有关落实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有关部门(单位),以便协调解决。
  附件:1.2018年第一批国家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计划表
  2.2018年第一批国家政策性粮食省内跨县集并计划表
  3.粮食移库进度统计表(调出)
  4.粮食移库进度统计表(调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政部
  中国铁路总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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