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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籽粕

供应信息
发布日期:2024-11-04
产品类别:棉籽
信息编码:1613514112
大量出售棉籽粕,适用牛羊猪等动物饲料,菌菇培养基,瓜果蔬菜的基肥和追肥

以上信息由  平度市德诚饲料原料经营部发布,本网站仅提供存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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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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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技百科
商务部令2021年第2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4月22日商务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王文涛

2021年5月10日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按照有关法规清理工作的要求,商务部现决定:
  一、废止4部规章
  (一)决定废止《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11号)。
  (二)决定废止《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12号)。
  (三)决定废止《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6号)。
  (四)决定废止《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6号)。
  二、修改3部规章
  (一)决定删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 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 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修改)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第3目“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决定删除《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5年第1号 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修改)第十二条中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
  (三)经商发展改革委同意,决定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 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修改)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加工贸易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将关税配额农产品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发布,根据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和商务部令2021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建立统一、公平、公正、透明、可预见和非歧视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公历年度内,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减让表所承诺的配额量,确定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的年度市场准入数量。
  关税配额量内进口的农产品适用关税配额税率,配额量外进口的农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散装货物溢装部分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为:小麦(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小麦)、玉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玉米)、大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大米)、食糖、棉花、羊毛以及毛条。
  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相应的税目及适用税率另行公布。
  第四条小麦、玉米、大米、食糖、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分为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国营贸易配额须通过国营贸易企业进口;非国营贸易配额通过有贸易权的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也可以自行进口。
  第五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
  第六条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农产品所有贸易方式的进口均纳入关税配额管理范围。
  第七条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由商务部分配。
  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分配。
  第八条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分别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构)负责下列事项:
  (一)接收申请者的申请并将申请材料转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二)受理咨询并将其转达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三)通知申请者其申请中不符合要求之处,并提醒其修正;(四)向经过批准的申请者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以下简称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委托机构名单另行公布。
  第九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适用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贸易方式进口。
  由境外进入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免予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第二章申请
  第十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于申请期前1个月,分别在商务部网站(网址为<http://www.mofcom.gov.cn>,下同)、发展改革委网站(网址为http://www.ndrc.gov.cn,下同)上公布每种农产品下一年度进口关税配额总量、申请条件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确定的当年度关税配额农产品税目和适用税率。
  食糖、羊毛、毛条由商务部公布。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由发展改革委公布。
  第十一条商务部委托机构负责接收本地区内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发展改革委委托机构负责接收本地区内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第十二条商务部委托机构根据公布的条件,接收申请者提交的食糖、羊毛、毛条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转报商务部(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同时抄报发展改革委。
  发展改革委委托机构根据公布的条件,接收申请者提交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转报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商务部。
  第三章分配
  第十三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将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和以往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其他相关商业标准或根据先来先领的方式进行分配。分配的最小数量将以每种农产品商业上可行的装运量确定。
  第十四条每年1月1日前,商务部、发展改革委通过各自委托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并加盖“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
  国营贸易配额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上注明。
  第四章期限
  第十五条年度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于每年1月1日开始实施,并在公历年度内有效。《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
  实行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按公布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当年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下一年到货的进口关税配额农产品,最终用户需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有关证明单证到原发证机构申请延期。原发证机构审核情况属实后可予以办理延期,但延期最迟不得超过下一年2月底。
  第五章执行
  第十七条最终用户按国家相关商品进口经营的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签订进口合同。
  第十八条加工贸易进口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海关凭企业提交的在“贸易方式”栏目中注明“加工贸易”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未能按规定期限加工复出口的,应在到期后30天内办理加工贸易核销手续。海关按加工贸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实行一证多批制,即最终用户需分多批进口的,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可多次办理通关手续。最终用户须如实填写《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最终用户进口填写栏”,填满后,需持该证到原发证机构换领未办理通关部分的配额证。
  散装货物每批次进口溢装量不得超过该批次的5%。
  第二十条自境外进入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关税配额农产品由海关按现行规定验放并实施监管。
  从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库或出区进口的关税配额农产品,海关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按进口货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一条最终用户完成《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标明配额量的最后一批次进口报关后,于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原发证机构。
  最终用户将本年度未使用完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于下一年1月底前交原发证机构。
  第六章调整
  第二十二条分配给最终用户的国营贸易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量,在当年8月15日前未签订合同的,最终用户可以委托有贸易权的任何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可以自行进口。
  第二十三条持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当年无法将已申领到的全部配额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合同无法完成,须在9月15日前将无法完成的配额量交还原发证机构。
  第二十四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量的申请期为每年9月1日至15日(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申请者的申请材料需由委托机构分别转报并同时抄报商务部或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于申请期前1个月,分别在商务部网站、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布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量的申请条件。
  食糖、羊毛、毛条由商务部公布。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由发展改革委公布。
  第二十五条当年8月底前已完成所分配的全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量,且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原发证机构的最终用户,可申请关税配额再分配量。
  第二十六条每年9月30日前,商务部将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量分配到最终用户(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将小麦、玉米、大米、棉花关税配额再分配量分配到最终用户。
  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根据公布的申请条件,按照先来先领方式进行分配。分配的最小数量将以每种农产品商业上可行的装运量确定。
  获得再分配配额量的最终用户可以通过有贸易权的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企业也可以自行进口。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加工贸易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将关税配额农产品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依照有关法律对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持有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有上述行为的,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农产品关税配额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对伪造有关资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除依法收缴其《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第三十条最终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于当年未能完成分配其全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量进口,截止到9月15日又未将当年不能实现进口的配额量交还原发证机构的,其下年度分配的关税配额量将按未完成的比例相应扣减。
  第三十一条最终用户连续两年未能完成分配其全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量进口,并在该两年内每年9月15日前将当年不能使用的关税配额量交还受委托的原发证机构的,其下年度分配的关税配额量将按其最近一年未完成的比例相应扣减。
  第三十二条最终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原发证机构的,视同未完成进口,相应扣减其下年度关税配额量。
  第三十三条走私进口关税配额农产品,按关税配额量外进口适用的税率计算偷逃税金额,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有关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和再分配的咨询需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或委托机构提出,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或委托机构将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五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分别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监制。
  第三十六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证面以下栏目:最终用户注册地区、关税配额证编号、最终用户名称、关税配额证有效期、贸易方式、商品名称、安排数量、国营贸易量、发证日期、报关口岸须用计算机打印。需要更改证面报关口岸的最终用户,到原发证机构修改换证。
  第三十七条关税配额农产品的进口购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中的国营贸易企业指政府授予某些产品进口专营特权的企业。
  国营贸易企业名单由商务部核定并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中的最终用户为直接申领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生产企业、贸易商、批发商和分销商等。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度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依照原《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9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