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粮明电〔2018〕12号
近日,安徽省粮食局、安徽省财政厅、农发行安徽省分行共同印发《安徽省2018年
小麦临时收储执行方案》。全文如下:
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切实做好不完善粒超标
小麦收购工作,经省政府批准,在合肥、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阳、淮南、滁州、六安9个
小麦主产市实施省级
小麦临时收储政策。现将《安徽省2018年
小麦临时收储执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全省安排省级
小麦临时收储计划100万吨,首批下达60万吨,其中合肥2万吨、淮北9万吨、亳州10万吨、宿州11万吨、蚌埠6万吨、阜阳10万吨、淮南2万吨、滁州7万吨、六安3万吨,相关市、县要将收购计划逐级分解至委托收储库点。相关具体工作,省粮食、财政、农业发展银行另行通知。
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要在组织协调好省级临时收储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18〕15号)要求,引导多元市场主体积极入市收购,千方百计解决好超标
小麦的销售出路问题,坚决守住不出现农民“卖粮难”的底线。
附件:安徽省2018年
小麦临时收储执行方案
安徽省粮食局 安徽省财政厅 农发行安徽省分行
2018年8月8日
附件
安徽省2018年
小麦临时收储执行方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切实做好不完善粒超标
小麦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参照《
小麦和
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粮发〔2018〕99号),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执行本方案的区域为合肥、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阳、淮南、滁州、六安9市的重点县(市、区)。执行时间为印发之日起至9月30日。
第三条 实行省级临时收储的
小麦为2018年生产的不完善粒含量小于20%(含)的三等及以上
小麦,并且符合食品安全指标要求,临时收储价格为每市斤1.07元。临时收储
小麦必须经过降水、清杂后方可入仓,确保入仓水分在安全水分以下、杂质在1.0%以内。水分和杂质以及不完善粒增扣量标准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18〕15号)要求,统筹组织辖区内真菌毒素超标
小麦收购处置工作,确保不出现“卖粮难”。
第四条 收购数量实行计划管理,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发行安徽省分行根据各地
小麦产量和质量情况下达到市,相关市、县(市、区)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将收购计划逐级分解至委托收储库点,委托收储库点临时收储最高收购量不得超过收购计划。当不完善粒超标
小麦市场收购价格回升到临时收储价格以上时,停止方案实施。要重点收购贫困户、普通农户以及种粮大户生产的粮食。收购库点可凭扶贫手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普通农户身份证开展收购。首批收购计划完成后仍不能满足农民售粮需求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发行安徽省分行追加计划。追加计划仍不能满足农民售粮需求的,由市、县政府参照本办法出台收购政策。
第五条 参与临时收储收购的委托收储库点由市、县(市、区)粮食局根据本地区收购计划和仓容情况,在2018年
小麦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中择优选定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原则上现有空仓容不少于5000吨、单体仓容不小于2000吨。每个县(市、区)原则上不超过5个收储库点,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审定,经市粮食、财政主管部门以及农发行复核,联合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发行安徽省分行备案。收购开始前,所在地县级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必须对委托收储库点进行空仓核验,对核验结果负责。要留存现场核验的影像资料,以备后查。市粮食局要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布委托收储库点名单、监督电话。
第六条 执行临时收储政策的委托收储库点,要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省统一格式的质价公告,公布实行临时收储政策的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临时收储质量标准的
小麦;及时结算农民交售
小麦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不得将农发行贷款挪作他用;要依据农民售粮的实际情况,当场如实填写统一规范的收购码单和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购发票。凭证所列重量、等级、水分、杂质、单价等内容必须填写齐全,不得二次填写收购凭证。收购码单由省粮食局统一印制,收购发票向当地税务部门申领,并于收购现场打印。市、县(市、区)粮食局负责发放、管理并监督使用。临时收储
小麦要专仓储存、专账记载、专人保管。
第七条 临时收储收购
小麦所需贷款(含收购价款和收购费用40元/吨),由县(市、区)粮食主管部门指定辖区内一家省级粮食储备库或规模大、管理水平高的国有粮食企业统一向当地农发行承贷,销售结束后统一归还农发行贷款。农发行要及时足额贷款。对验收不合格的
小麦由所在地粮食、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督促企业及时销售并归还农发行贷款,对于该类企业,农发行今后将不再列入信贷支持对象。
第八条 临时收储方案执行期间,市、县(市、区)粮食主管部门每日上午10:00前将具体到收储库点的临时收储收购的
小麦数量逐级汇总后报省粮食局。省粮食局及时将收购进度报省政府,并抄送省财政厅、农发行安徽省分行。
第九条 受省政府委托,省粮食局负责临时收储
小麦的组织收购、储存、监管、处置。省财政厅负责安排、拨付临时收储收购
小麦所需的费用和利息补贴。农发行安徽省分行负责足额安排、拨付执行
小麦临时收储任务所需的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 执行临时收储政策收购的
小麦粮权属省政府,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动用或抵押、质押。对收购入库的临时收储
小麦数量由收储企业所在地市、县(市、区)粮食、财政主管部门、农发行共同组织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和农发行安徽省分行负责监督检查,并共同指定质检机构对临时收储的
小麦质量进行验收。对验收中发现入库的
小麦数量、质量指标、食品安全指标与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标注不符的,要及时核减临时收储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
小麦由收储库点自行处理,追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对验收合格的,要建立委托收储库点的质量档案,做到专仓储存、专账记载、专人保管。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代储保管合同,明确品种、数量、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作为以后安排专项销售标的的依据。临时收储的
小麦仓外要有明显标识,标识式样由省粮食局制定。
第十一条 收购期间,市、县(市、区)粮食主管部门要派员驻库监管,当地财政主管部门、农发行要积极配合,共同落实驻库管理。要坚持联合检查、巡查制度。市粮食、财政主管部门以及市农发行共同组成检查组,检查检斤验质、质价标准、入仓清理等全环节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解决收购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政策执行到位。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和农发行安徽省分行要组成联合巡查组,加强对收储库点执行临时收储政策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 临时收储
小麦有关费用由省财政承担,从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拨补程序参照省级储备粮执行。由省粮食局按照本方案规定的费用、利息补贴标准和临时收储
小麦实际数量,测算补贴资金数额,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省财政厅对补贴资金进行复核后,按规定程序拨付补贴资金。补贴标准比照最低收购价
小麦保管费用88元/吨/年,贷款利率按照现行国家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十三条 临时收储
小麦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发行安徽省分行制定具体销售办法,择机通过省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价销售,盈利上交省财政,亏损由省财政负担。
第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是临时收储
小麦收购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64号)要求,负责协调组织收购;组织对临时收储
小麦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临时收储
小麦数量真实、质价相符、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出库顺畅负总责,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各地在执行本方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和农发行安徽省分行反映,重大问题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和农发行安徽省分行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本方案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和农发行安徽省分行负责解释。